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
報名資格
1.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且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。
2.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(臨界障礙者不符報考資格),且相關鑑定證明在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期,或適用階段須為「高中職教育階段」或「中等教育階段」或「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至高等教育階段一年級」或「大專校院(含研究所)」,並鑑定證明上無註記不適於升學大專校院時使用之說明者,始符合報考本甄試資格。
主辦單位
主辦單位:109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大專校院甄試委員會
聯絡電話:(03)4227151 轉 57148、57149、57150